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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標準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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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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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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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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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l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ǘ┮髾z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ㄈ┚团c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ㄋ模┻M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ㄎ澹┙洷緳C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εc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公職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移送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職級等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職級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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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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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2024年新修改統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
?。ㄒ唬┦褂帽┝蛘咄{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ǘ┚芙^、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ㄈ┨峁┎徽鎸?、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ㄋ模┯薪y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2024年新修改統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五十一條 統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的單位、個人,由國家統計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呷∠嫱饨y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準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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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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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出示國家統計局統一頒發的統計執法證,告知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和方式,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未出示統計執法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五條(2024年新修改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職權。
第二十條 檢查對象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為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核實筆錄,并在有關證明、資料和筆錄上簽字,涉及單位的加蓋公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執法檢查人員現場記錄原因并錄音錄像。
有關地方、部門、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相關人員按照要求接受檢查。
第二十一條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在執法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及時按規定制作執法文書,如實記錄執法檢查人員詢問情況和檢查對象反映的情況以及提供的證明和資料,由執法檢查人員在有關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執法檢查人員對在執法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資料和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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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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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統計違法行為之一,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節嚴重的,統計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六)其他統計嚴重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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