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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事項和依據
    發布時間:2025-08-11 09:54

      

    檢查事項和依據

      

    序號

      

    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1

      

    對博物館陳列展覽舉辦情況的行政檢查

      

    《博物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9號公布)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2

      

    對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情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行為;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行為;違法借用、交換、處置國有館藏文物行為;違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

        (二)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

        (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質押給其他單位、個人;

        (四)違反本法規定借用、交換館藏文物;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

      

    3

      

    對文物購銷、拍賣經營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四十三條 文物商店購買、銷售文物,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記錄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文物的出賣人、委托人和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其保密,并將該記錄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4

      

    對付費頻道的行政檢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附件310項:付費頻道開辦、終止和節目設置調整及播出區域、呼號、標識識別號審批。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廣發辦字〔2003〕1190號,2015年8月20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制定全國付費頻道總體規劃,確定付費頻道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付費頻道業務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付費頻道業務監督管理工作。

      

    5

      

    對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的經營情況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公布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7號修訂)

        第四條 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具體管理規定另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6

      

    對(省級以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21年10月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的服務情況依法監督檢查。

      

    7

      

    對依法設置安裝和使用衛星設施用戶的行政檢查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公布,根據2021年10月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二條第三款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歸口管理,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是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單位、個人安裝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開展電子查驗,防范、發現和打擊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8

      

    對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其它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

      

    《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2018年1月2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第三款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專用設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9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調整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名稱、呼號、內容定位、傳輸方式、覆蓋范圍、跨地區經營)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三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h、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根據2017年12月1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3號)修改)

        第二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10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出租轉讓播出時段或與系統外機構合資、合作經營廣播電視頻道(率)、播出時段,與其它播出機構合辦廣播電視頻道(率)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五十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吊銷許可證:

        (二)出租、轉讓播出時段的;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違規處理辦法(試行)》(廣發〔2009〕30號)

        第四條  對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首先按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規活動:

        ……

        (三)擅自出租、轉讓或與系統外機構合資、合作經營廣播電視頻道(率)、播出時段的;

        (四)未經批準與其它播出機構合辦廣播電視頻道(率)的;

        ……

      

    11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三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h、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根據2017年12月1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3號)修改)

        第二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12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調整節目套數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三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的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h、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根據2017年12月1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3號)修改)

        第二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13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申報,其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收回。

        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根據2017年12月1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3號)修改)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14

      

    對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的行政檢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做好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臺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六條 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各級播出機構臺標的檢查監管和備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轄區內播出機構的臺標檔案庫,向社會公示,并根據臺標變更情況及時進行更新維護。

      

    15

      

    對非法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行政檢查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6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16

      

    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廣告播出情況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第三款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第十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公布,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7號修訂)

        第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正確導向,樹立良好文化品位,與廣播電視節目相和諧。    

        以及總局相關規范性文件。

      

    17

      

    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6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

        第十四條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技術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十五條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相互之間應當按照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和相關標準實行規范對接,并為對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障。

      

    18

      

    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5號公布)

        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3號)

        第四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并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質量。

      

    19

      

    對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單位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公布,根據2021年10月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制定全國視頻點播業務總體規劃,確定視頻點播開辦機構的總量、布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

        第十七條第二款  開辦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視頻點播業務。

        第二十二條  用于視頻點播業務的節目,應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甲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當與廣電總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持有《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乙種)》開辦機構的播出前端應當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視頻點播業務監控系統實現聯網。

      

    20

      

    全省廣播電視節目明查暗訪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增加國產優秀節目數量,禁止制作、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21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一條 中央的廣播電臺、電視臺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地方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

        中央的教育電視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地方設立教育電視臺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籌建。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根據2017年12月11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廢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13號)修改)

        第四條  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第七條  中央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教育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22

      

    對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有線)的行政檢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附件第305項: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施機關:廣電總局。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一)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第67項:將“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下放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2號)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

      

    23

      

    對廣播電臺、電視臺違規引進、播出境外電影、電視?。▌赢嬈┑男姓z查

      

    《境外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2號)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稱廣電總局)負責境外影視劇引進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其他電視節目的審批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受廣電總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境外影視劇引進的初審工作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引進的審批和播出監管工作。

        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

      

    24

      

    對擅自使用頻率、未按許可參數使用頻率(小功率)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八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并核發頻率專用指配證明。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3號)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25

      

    對擅自建設、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七條第一款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全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按照國家的統一標準實行統一規劃,并實行分級建設和開發??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工程建設和使用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竣工后,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6

      

    全省廣播電視新聞節目抽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廣播電視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增加國產優秀節目數量,禁止制作、播放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27

      

    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節目內容違反規定要求開展業務的行政檢查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6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的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和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宣揚宗教狂熱,危害宗教和睦,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團結,宣揚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28

      

    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沖擊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損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職責:

        ……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播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督促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三)組織對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調查并依法處理;

        ……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6號公布,根據2021年3月23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第(二)項 申請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二)有健全的節目內容編審、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

        第十四條第一款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國家網絡信息安全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體系和技術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根據2015年8月28日《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二)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29

      

    對非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信息產業部令第56號,根據2015年8月28日《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作為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統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內容建設和安全監管。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電信行業管理職責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地方電信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30

      

    對電視劇制作機構的制作情況的行政檢查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頒布 根據國務院令第645、676、732號、797號修改)

        第三十五條 電視劇的制作和播出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公布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7號修訂)

        第十二條 電視劇由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地市級(含)以上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和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的電影制片機構制作,但須事先另行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

        具體管理規定另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31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級內容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九條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

      

    32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聘任考官的執考行為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二十條  考場內執考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的考官。

        開展美術專業藝術考級的考級機構在考場內可以只派遣監考人員。

        第二十一條  考官應當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忌蛭闯赡昕忌谋O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33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承辦單位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審批機關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34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變動備案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一條  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35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承辦單位資格條件及合作協議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六條  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6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前備案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5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37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后備案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二十三條  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考級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

      

    38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考級簡章發布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五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技壓喺聝热輵敯ㄩ_考專業、設點范圍、考級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39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常設工作機構、專職人員和開考專業的行政檢查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四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40

      

    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41

      

    對從事導游、領隊服務人員的行政檢查

      

    《江蘇省旅游條例》(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導游、領隊服務質量評價機制,指導旅游行業組織加強對旅游從業人員培訓的服務和監管。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旅游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采集和記錄其信用信息。

      

    42

      

    對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十三條  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3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44

      

    對旅游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江蘇省旅游條例》(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采取經法定程序批準的綜合執法等方式實施旅游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游經營者信譽評價制度,組織旅游行業組織進行評估,聽取消費者協會或者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記錄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信譽評價結果。

      

    45

      

    對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的行政檢查

      

    【部門規范性文件】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管理的通知》 (文旅市場發〔2022〕70號)

        第三項 (八)明確職責分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內容管理和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督促本娛樂經營場所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公安機關負責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部門 依法依規負責開展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劇本娛樂行業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

      

    46

      

    對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第(十)項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未經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

        第三十五條 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7

      

    對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十四條  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游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第二款  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及時、真實地備注各自獲取的導游獎懲情況等信息。

      

    48

      

    對旅行社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

        (三)簽約地點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

        (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

        (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49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50

      

    對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的行為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十四條  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導游應當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提交相應材料,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

        (一)姓名、身份證號、導游等級和語種等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后,在3個月內與其他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

        (三)經常執業地區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導游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核實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確認。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游身份標識中的導游信息發生變化,導游應當自導游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更換導游身份標識。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更換。

        第二十四條  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導游應當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處置措施:

        (一)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時,可以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二)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三)根據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采取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帶團前往風險區域、撤離風險區域等避險措施。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導游應當參加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開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內容的培訓;鼓勵導游積極參加其他培訓,提高服務水平。

      

    51

      

    對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七十條第一款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52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二十六條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53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第666號、第710號修訂、第752號、第797號修訂)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54

      

    對組團社或旅游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行政檢查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4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八條  旅游團隊領隊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十四條第二款  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55

      

    對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且拒不改正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第一款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56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

      

    57

      

    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九條 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58

      

    對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十二條第三款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旅行社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二十三條 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59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

        (二)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游合同;

        ……

      

    60

      

    對旅行社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給予或者收受賄賂。

      

    61

      

    對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條 導游和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62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未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的行政檢查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八條第一款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條第一款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

      

    63

      

    對旅行社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五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64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第(七)項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

      

    65

      

    對組團社入境旅游業績下降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4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

        (二)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

        (三)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

      第二十五條 組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門可以暫停其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

      (一)入境旅游業績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內未能正常開展出國旅游業務的;

      (三)因出國旅游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的;

      (四)有逃匯、非法套匯行為的;

      (五)以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認定的影響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秩序的其他行為。

      

    66

      

    對旅行社未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檢查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

        第十八條 風險提示發布后,旅行社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級風險的,加強對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級風險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已在風險區域的,調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旅游者撤離。

        其他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加強對旅游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蛘哧P閉易受風險危害的旅游項目或者場所。

      

    67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68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批。

      

    69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

        第十三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70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第666號、第710號修訂、第752號、第797號修訂)        

        第十七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經營非網絡游戲。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營業時間限于8時至24時。

      

    71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第666號、第710號修訂、第752號、第797號修訂)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到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

        第十六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接入互聯網,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聯網。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提供上網消費者使用的計算機必須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不得直接接入互聯網。第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72

      

    對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接待服務能力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73

      

    對旅行社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項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

        ……

        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游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

      

    74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

      

    75

      

    對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情節嚴重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六條 國家根據旅游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游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

      

    76

      

    對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

      

    77

      

    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78

      

    對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9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關信息的行政檢查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

        第十二條  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應當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隨身攜帶,并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80

      

    對組團社或旅游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制止的行政檢查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4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六條  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

        境外接待社違反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要求時,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予以制止。

      

    81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未履行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職責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82

      

    對未被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或者旅行社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檢查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17年4月13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4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三條第二款  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

      

    83

      

    對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行政檢查

      

    《旅游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1號)

        第十一條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84

      

    對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檢查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十五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

      

    85

      

    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的同意,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未經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游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86

      

    對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游執業許可。

      

    87

      

    對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五十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88

      

    對旅游團隊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和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行政檢查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4號公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條  旅游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89

      

    對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導游執業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導游執業許可。

      

    90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五條 具備領隊條件的導游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將本單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報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91

      

    對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旅游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游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游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92

      

    對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導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4號)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導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四)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游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五)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

        (六)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

      

    93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邊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94

      

    對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未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第五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95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96

      

    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

        第九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臺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范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

        (三)書面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面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并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四)保留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于5年。

      

    97

      

    對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98

      

    對領隊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公布,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公布施行的《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領隊不得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

      

    99

      

    對旅行社要求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100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101

      

    對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

        第八條 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

        (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

        (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

        (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

        (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102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

        第三十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103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

        第六條 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蓄意篡改歷史、嚴重歪曲歷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

        (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

        (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

        (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

        (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104

      

    對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制度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105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行為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106

      

    對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十五條 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107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

        第五條 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108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

        (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

        (三)安排演出場地并負責演出現場管理;

        (四)確定演出票價并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

        (五)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

      

    109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域名登記證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110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八條第一款  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111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二十四條 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

        營業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營業性演出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誤導、欺騙公眾。

      

    112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號公布,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13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后方可出售門票。

      

    114

      

    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七條第二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第二款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第九條第二款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115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

        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文件。

        對經批準的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

        《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演出場所合格證明,是指由演出舉辦單位組織有關承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作出的驗收合格證明材料。

        申請舉辦需要未成年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16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八條  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117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二條  舉辦募捐義演,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參加募捐義演的演職人員不得獲取演出報酬;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從中獲取利潤。

        演出收入是指門票收入、捐贈款物、贊助收入等與演出活動相關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職員食、宿、交通費用和舞臺燈光音響、服裝道具、場地、宣傳等費用。

        募捐義演結束后10日內,演出舉辦單位或者演員應當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審批機關備案。

        舉辦其他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118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號公布,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舉報電話。

      

    119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文化部令第55號公布,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三)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120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二十七條 參加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觀眾并說明理由。觀眾有權退票。

        演出過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舉辦單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員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八條 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121

      

    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制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并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并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122

      

    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

        (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123

      

    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六條  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證明文件;

        (三)近2年內無違反《條例》規定的書面聲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項目,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124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125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

        第十二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126

      

    對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行政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127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三條第二款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128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三十條 募捐義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職員,不得獲取經濟利益。

      

    129

      

    對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七條 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依照有關消防、衛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外商投資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130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131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一條  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32

      

    對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根據2022年5月13日發布的《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七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133

      

    對擬從事導游服務的個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蛘咭陨蠈W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134

      

    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135

      

    對企業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136

      

    對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0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旅游、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游者投訴信息等。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137

      

    對從事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的行政檢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94項  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138

      

    對文藝表演團體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39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急處置情況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九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部。

      

    140

      

    對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修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141

      

    對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五條第三款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142

      

    對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公布,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六條 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43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信息變更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144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資質明示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145

      

    對導游人員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條 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3號發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

        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導游證的樣式規格,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規定。

      

    146

      

    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行政檢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93項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147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第666號、第710號修訂、第752號、第797號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148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審制度建設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149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產品信息記錄情況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二十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記錄備份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150

      

    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的行政檢查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51

      

    對文化和旅游行業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評價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七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按照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對于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組織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

      

    152

      

    對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建設情況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十二條第三款  負責管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采取安防防范措施;其安全保衛人員,可以依法配備衛器械。

      

    153

      

    對拆除的古建筑、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物構件未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擅自買賣的行政檢查

      

    《無錫市歷史街區保護辦法》(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2007年9月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修改)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除的古建筑、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物構件未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擅自買賣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54

      

    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執法情況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九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155

      

    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行為;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海上執法機關追繳文物,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

      

    156

      

    對未經審批將發掘文物或自然標本運送出境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由國家文物局給予警告、暫停作業、撤銷項目、罰款 1000 元至 1 萬元、沒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標本需要送到中國境外進行分析化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報經國家文物局批準?;?、鑒定完畢后,除測試損耗外,原標本應當全部運回中國境內。

      

    157

      

    對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行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行為;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行為;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行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行為;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或者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

        (四)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五)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

        (八)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損毀依照本法規定設立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58

      

    對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行為的行政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館藏珍貴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文物拍攝情況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59

      

    對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行為,或者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行為;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行為;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二)將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改作企業資產經營,或者將其管理機構改由企業管理;

        (三)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

        (四)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160

      

    對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違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1

      

    對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62

      

    對考古發掘項目管理情況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九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考古發掘資質證書。

        地下埋藏和水下遺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四十二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核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赡艽嬖诘叵挛奈锏膮^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劃定并動態調整。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與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由此導致停工或者工期延長,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聽取建設單位意見后,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四條 需要配合進行考古發掘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對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給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在建設工程、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必要時可以通知公安機關或者海上執法機關協助;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四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四十八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如實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出水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和考古發掘資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九條 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出水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出水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公布,根據國務院令第645號、第666號、第676號、第687號修訂)

        第二十三條 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缡?、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其中,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范圍內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對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予以協助,不得妨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搶救性發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開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經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并于提交結項報告之日起3年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七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并應當于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1號)

        第十一條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應當由具有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工作計劃書和考古發掘資質證書。擬開展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在中國內水、領海內的,還應當提供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有關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涉及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用海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涉及在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的,還應當報國務院同意。

        第十二條 任何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都應當采取與中方單位合作的方式進行,并取得許可。中方單位應當具有考古發掘資質;外方單位應當是專業考古研究機構,有從事該課題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專家和一定的實際考古工作經歷。

        中外合作進行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的,由中方單位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中外合作單位合作意向書、工作計劃書,以及合作雙方符合前款要求的有關材料。擬開展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在中國內水、領海內的,還應當提供活動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

        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征求有關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涉及軍事管理區和軍事用海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請有關部門審查。審查合格的,報請國務院特別許可;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中外合作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所取得的水下文物、自然標本以及考古記錄的原始資料,均歸中國所有。

        第十三條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四條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應當以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為目的,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結束后,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考古發掘報告和取得的實物圖片、有關資料復制件等。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中取得的全部出水文物應當及時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  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參觀尚未公開接待參觀者的文物點,在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未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并按照有關涉外工作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二款  參觀正在進行工作的考古發掘現場,接待單位須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意見,經考古發掘現場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接收外國留學人員、研究學者參加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期限的,國家文物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暫停該接收單位的團體考古發掘資格。

      

    163

      

    對文物系統一級風險單位安全情況的行政檢查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7.2.2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本標準的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4.2.3.1一級風險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定為一級風險單位a)國家級或省級博物館;b)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單位;c)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單位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九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依照生態環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對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遷移。

        第六十三條  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164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單位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一百零五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營活動。

      

    165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檢查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166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開展與公共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行政檢查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167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行政檢查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168

      

    對體育社會團體業務開展情況的行政檢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二十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169

      

    對體育彩票代銷者銷售行為是否合規的行政檢查

      

    《彩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4號)

      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170

      

    對健身氣功站點的行政檢查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5號、民政部令第5號)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171

      

    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按章程開展活動、年檢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5號、民政部令第5號)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172

      

    對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是否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十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73

      

    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是否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的行政檢查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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