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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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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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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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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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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市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營業場所安全生產情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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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評價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四十七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按照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對于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組織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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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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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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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97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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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具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二)是否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三)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是否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否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五)是否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其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是否不少于60日且無刪改記錄; (六)是否接納未成年人; (七)是否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八)是否在8時至24時以外的時間營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試點地區除外); (九)是否經營非網絡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試點地區除外); (十)是否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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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歌舞娛樂場所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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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號發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據《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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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具備申請從事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二)是否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三)現場容納的消費者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四)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禁入標志上是否注明舉報電話; (五)是否接納未成年人; (六)歌曲點播系統是否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七)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以及播放、表演的節目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八)是否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 (九)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十)是否在上午8時至凌晨2時以外的時間營業; (十一)是否為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十二)是否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 (十三)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技術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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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游戲游藝娛樂場所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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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號發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據《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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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具備申請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所需條件; (二)是否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三)現場容納的消費者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四)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限入標志,限入標志上是否注明舉報電話; (五)設置的電子游戲機是否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六)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是否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七)是否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 (八)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是否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 (九)是否在上午8時至凌晨2時以外的時間營業; (十)是否為未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十一)是否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 (十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技術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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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劇本殺”“密室逃脫”等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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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通過,2006年第一次修訂,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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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接待未成年人; (二)經營場所醒目處是否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三)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四)使用的劇本是否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 (五)對網絡劇本娛樂經營活動時段時長限制,是否落實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 (六)劇本娛樂活動是否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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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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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ü潱┠?、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ü潱┠?、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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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一)是否具備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所需條件; (二)是否持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其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三)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是否變更,是否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四)經營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是否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內容審查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文化和旅游部批準文號,其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是否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并在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五)是否建立自審制度; (六)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和旅游部; (七)是否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 (八)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網絡文化產品,發現違反上述條款規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并對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上述信息的用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一)是否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備案信息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二)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是否變更,是否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三)是否建立自審制度; (四)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并抄報文化和旅游部; (五)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違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網絡文化產品。發現違反上述條款規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并對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上述信息的用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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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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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本辦法規范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 (一)收購、銷售、租賃;(二)經紀;(三)進出口經營;(四)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五)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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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多證合一”地區除外); (二)經營的藝術品是否含有《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禁止內容; (三)經營的藝術品是否屬于《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經營的藝術品; (四)是否存在《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禁止經營行為; (五)是否存在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行為; (六)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是否存在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 (七)是否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八)從事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藝術品經營單位是否在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之前,取得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發放的批準文件; (九)從事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藝術品經營單位是否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前,取得展覽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發放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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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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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9號)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主管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和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對其他營業性演出,應當進行實地抽樣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47號)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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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單位: (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是否持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是否持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二)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文件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三)是否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四)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或者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是否重新報批; (五)是否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 (六)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是否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舉辦單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七)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八)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后,是否及時告知觀眾; (九)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或者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 (十)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或者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十一)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的演出舉辦單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演出場所合格證明; (十二)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 (十三)舉辦的募捐義演或者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辦理審批手續; (十四)是否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 (十五)是否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 (十六)是否有演唱、演奏記錄; (十七)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臺演出舉辦單位是否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面聲明; (十八)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十九)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 (二十)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是否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二十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是否危害參與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參與營業性演出活動是否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二十二)歌舞娛樂場所、旅游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是否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文藝表演團體: (一)是否持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的,是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三)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職員是否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 (四)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文藝表演團體是否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 演出經紀機構:檢查其是否持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一)是否具備為演出活動提供專業演出場地及服務等條件; (二)是否持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三)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是否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 (四)是否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 (五)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 (一)是否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二)個體演出經紀人是否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三)個體演員是否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 (四)個體演員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五)個體演員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 (六)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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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機構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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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旅游、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游合同、服務質量、旅游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第42號令)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5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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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具備申請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邊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條件; (二)是否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否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擅自引進外商投資; (三)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營業執照的載明事項是否與許可證一致; (四)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五)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后,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是否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 (七)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八)旅行社設立分社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九)是否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十)是否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載明應載明的事項,是否拒絕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十一)是否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時,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換; (十二)是否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十三)是否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是否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是否對同一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十四)是否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十五)是否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十六)是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 (十七)是否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是否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是否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十八)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委托; (十九)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時,是否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 (二十)是否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是否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二十一)是否按期報告與導游的勞動合同變更情況,是否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 (二十二)是否妥善保存兩年內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是否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 (二十三)是否根據國家發布的風險級別采取相應的措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是否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 (二十四)組織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關信息; (二十五)對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二十六)組織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是否予以制止; (二十七)邊境社組織的旅游團隊出發前是否如實填報邊境旅游團隊名單表有關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邊境旅游合作協議載明的區域范圍、停留期限開展活動,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國家禁止前往和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游; (二十八)旅行社服務網點是否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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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導游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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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旅行社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制度。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蛘咭陨蠈W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導游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導游執業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導游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 國家旅游局建立導游等級考核制度、導游服務星級評價制度和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各級旅游主管部門運用標準化、信息化手段對導游實施動態監管和服務。 《導游等級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導游等級考核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法妥善處理導游等級考核相關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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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導游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在導游等級考核中,是否存在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替考作弊、不遵守考場紀律等違紀違規行為; (三)是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 (四)是否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 (五)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 (六)是否按期報告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變更情況,是否依法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是否依法更換導游身份標識; (七)是否私自承攬業務; (八)是否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費,是否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九)進行導游活動時,是否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是否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十)進行導游活動時,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 (十一)在執業過程中,是否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十二)在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或者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是否立即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 (十三)是否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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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領隊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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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游、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游和領隊等旅游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旅游;組織中國公民到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公布的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國家以外的國家進行涉及體育活動、文化活動等臨時性專項旅游的,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部門批準。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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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從事領隊活動; (二)是否私自承攬業務; (三)是否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費,是否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四)是否委托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 (五)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六)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游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是否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予以制止; (七)是否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是否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八)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是否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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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化和旅游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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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第六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評價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四十七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按照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狀況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對于涉及多個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互相配合,組織開展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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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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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文物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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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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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是否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 (二)是否從事文物銷售經營活動; (三)是否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 (四)是否拍賣來源不符合規定的文物; (五)文物拍賣前是否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六)拍賣文物是否按規定作出記錄,并報原審核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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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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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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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具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資格證書載明事項是否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 (二)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是否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發布的考級簡章內容是否包括開考專業、設點范圍、考級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三)是否在承辦單位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 (四)是否在開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5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 (五)是否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結束后60日內將考級結果備案; (六)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是否在變動之日起2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 (七)委托的承辦單位是否符合《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八)是否組建專門負責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業務的常設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從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業務的工作人員; (九)是否按照本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 (十)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執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實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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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機構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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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細則下列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二)對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三)對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五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四)對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設置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通過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僅限于接收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合法落地并通過中央境外衛星電視監管平臺加密定向傳送的電視節目。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或者其他信息網絡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網絡運營單位提供互聯網視聽節目信號傳輸服務時,應當保障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證傳輸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在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材料,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或備案范圍提供接入服務。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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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規接收和播放境外衛星電視; (二)是否違規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三)是否違規傳送境外衛星電視; (四)是否《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內容; (五)是否按照《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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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單位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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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一百零五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的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 (三)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實地核查,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發給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未經許可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吊銷許可證照,五年內不得再從事該項目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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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二)是否取得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仍經營該體育項目; (三)是否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及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及照片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四)是否就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的事項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在經營場所中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五)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保證其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六)是否經營期間具有不低于規定數量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七)是否對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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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體育設施單位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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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 第十九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一)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的;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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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 (二)是否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 (三)是否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 (四)是否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是否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是否開展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服務活動; (七)是否違規出租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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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體育社會團體業務開展情況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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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二十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span style="font-size:10.5000pt;">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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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是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二)是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年度檢查是否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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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體育彩票代銷者銷售行為是否合規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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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4號) 第四十一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彩票代銷者有前款行為受到處罰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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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 (二)是否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 (三)是否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是否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五)是否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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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健身氣功站點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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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5號)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主管全國健身氣功工作,國家體育總局健身氣功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健身氣功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健身氣功的組織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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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是否規范; (二)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三)是否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四)是否開展非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準的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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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按章程開展活動、年檢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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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5號、民政部令第5號)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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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是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二)是否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年度檢查是否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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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是否履行行政許可手續的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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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八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及其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使用。 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超過十日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先行擇地重建。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管理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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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是否履行行政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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